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第十二条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于上次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通知要求给予适当简化运行评价准备材料。对于上次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所属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六)企业被依法终止。第十五条因本办法第十三条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五章鼓励政策第十六条鼓励企业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集聚企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第十七条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并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和省、市组织实施的各类技术创新重大专项和试点示范项目。第十八条鼓励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对新获批及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